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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职状师办理施行法子(草案)》等待您的贵重定见!半岛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06 21:22:16点击:

  为推动我省公职律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江苏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1年10月15日前,以邮寄、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厅。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总体要求】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制度建设。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年度考核、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行业监督、权益维护、转任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设立机构】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半岛。

  党政机关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可以由上级单位统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实行公职律师统筹管理,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工作机制。

  第九条【申请受理】省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经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受理审核】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指导申请人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网上在线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查程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作出是否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决定颁发的,向申请人出具决定文书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调档程序】申请人在江苏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取其资格档案;申请人在江苏省以外曾经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同时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三条【转社会律师条件】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无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第十四条【执业年限】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因单位调整变更执业机构的,其执业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对单位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职律师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职律师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办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有偿法律事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调任转任等】公职律师调任、转任到其他单位,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并且调入单位已经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以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申请换发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换发、补办】因公职律师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按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可以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申请换发或补发。

  所在单位未及时发起注销程序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不再计算公职律师工作年限,并由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半岛最新、协议;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设立的公职律师服务管理平台统筹调配办理法律事务,不受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日常管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本单位公职律师人员遴选、申请颁证、培训交流、业务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统筹调配使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职律师,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四条【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公职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的,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当及时总结办理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和工作成果报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发挥作用】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公职律师发挥作用:

  (四)探索设立首席公职律师职位,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安排首席公职律师参与,充分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第二十六条【执业保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等,由所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党政机关应当对所属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职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表扬奖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扬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扬,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九条【惩戒处理】公职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及个人档案,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问询建议】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指导监督意见函。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主管党政机关批准,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江苏省司法厅此前制定的有关公职律师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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